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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屋内煤气中毒身亡 出租人未尽安全义务赔45万
2008-06-23 15:41:23 来源:沙莲 梁爽
原告张某与徐某是江西来京打工的夫妻俩。他们的女儿于2007年3月被发现死于其在石景山区承租的一间平房里,后经法医鉴定死于一氧化碳中毒。二原告诉称被告马某出租的房屋内配备有炉子、烟囱等设施,但被告私自改造房屋出租,且未对承租人尽合理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,导致了二人女儿的死亡。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共计52万余元。
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,被告马某将房屋出租与他人居住使用,应负有保障承租人人身安全的义务。但被告出租房屋时未在房屋内安装风斗,致使出租房屋内的一氧化碳气体不能顺利排出,造成死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,对此,被告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。死者作为成年人,在房屋内生火取暖,应负有检查炉火是否安全之责任,因此其自身应承担一定次要责任。基于此,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,死者自身承担次要责任。故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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